中新網深圳8月26日消息:深交所綜合研究所近日出臺的一份報告提出,建議在中國盡快建立證券集團訴訟制度。
據(jù)中國證券報報道,這份名為《采用證券集團訴訟完善我國證券民事訴訟機制》的報告指出,從中國法院受理證券民事訴訟半年來的實踐看,僅僅依靠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中國的證券民事訴訟并沒有實現(xiàn)保護投資者并遏制上市公司不正當行為的目的。如果民事訴訟機制不能夠有所創(chuàng)新,投資者權利得不到確實保護,將導致理性投資者喪失對資本市場的信心。
報告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制訂證券集團訴訟的試行規(guī)則;在擬訂試行規(guī)則時高度重視程序規(guī)則的可操作性;接受符合證券市場要求的規(guī)則,采用集團訴訟的“選擇退出”規(guī)則,同時采用直接集團訴訟和股東衍生訴訟;完善有關的律師收費制度,確立證券集團訴訟中律師的風險收費以及律師為集團墊付訴訟費的辦法;周密考慮證券集團訴訟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并做好預先應對。(程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