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道,某地在推出首批限價房用地后,并沒有贏來期待中的一片叫好聲,相反,購房者嫌其地段偏、價格高。
據悉,某地限價房銷售限價的原則是:比該地區(qū)同質普通商品房的平均銷售價格下浮10%—15%。由于某地目前普通商品住宅的平均價格已處在一個較高的水平,從首批投放市場的限價房的價格來看,都在每平米6000元以上,而且地段較偏。
限價商品房政策最早是由杭州、青島等房價緊張的“二線城市”在2005年推出的。它在全國的大面積推廣,則是去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九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wěn)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后。該通知明確提出要建設“限價房”。按照建設部的構思,限價房的主要任務是滿足中低收入家庭的自住需求,也就是解決一部分無能力購買普通商品房、又超過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的“夾心層”需求,從而形成商品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四個層面的住房供應體系。
從某地限價房遇冷來看,其能否達到原先政策期望的緩解住房供應結構矛盾、解決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問題的目的,應該打一個問號。
問題出在這一政策本身具有明顯的行政色彩。從限價房采取的限價措施來看,主要是通過土地招投標的方式來為項目作出最高限價,同時對購買對象的戶籍、收入水平以及購買的戶型做出限定。這些措施與經濟適用房的做法毫無二致,區(qū)別只在于:房價高一點,購買對象為中等收入群體。它不過是原來經濟適用房的“翻版”。
理論上說,限價商品房是一種帶有“半保障體系”性質的商品房,它能夠分流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從而最終達到穩(wěn)定房價漲幅的目的。然而,限價商品房要達成上述效應,需要兩個前提:一是保證供應量的充足,二是保證購買者確實是中低收入者。問題是,實施多年的經濟適用房都不能大范圍推廣開來,成為房地產市場的供應主體,限價商品房就更不可能。即使它能夠得以大量推出,又會使目前政府本來就不豐厚的土地儲備更多用于這方面的建設,從而導致進一步的供地緊張,影響地產商拿地的成本,從而促使房價格上漲。這是限價商品房和經濟適用房之類政府行政調控政策的內在邏輯矛盾。
矛盾的根源還是在于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這一制度有兩個根本屬性,一是政府壟斷一級土地市場,二是商業(yè)利益優(yōu)先。雖然政府制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的目的,是想通過土地儲備來達到對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限制土地的投機,防止房地產過熱,從而平穩(wěn)房價。但由于政府壟斷土地供應源,具有絕對的定價權利,當市場對土地的需求量增加時,地價往往就會被人為抬高。
所以,我們應該反思行政手段能否有效調控房價。近年來,為抑制過高的房價,政府一再出臺調控措施,其中包括限價房在內的諸多行政手段。住房是特殊商品,政府的確不能按照對待一般商品的方式對房價的上漲放任不管,必須輔以行政手段。但行政手段有一個如何發(fā)揮作用的問題。
政府不應也不能代替消費者去選擇要什么樣的房子,停止人為改變供求關系,讓真實的供求關系反映出來,消費者自然會找到自己合意的住房。(鄧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