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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水究竟有多深?市民在買賣二手房時有何應對訣竅?重慶經(jīng)博律師事務所律師連毅總結了二手房買賣中的幾個陷阱:
1、“賣房者”非房主。
對策:購房人可到房管局產(chǎn)權登記部門查詢,如賣房者非該二手房的產(chǎn)權人,購房人應立即中止交易。因為其中可能存在欺詐,即使不是欺詐,購房人能否取得產(chǎn)權也存在風險。
2、賣房人是二手房的共有人之一,且未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對策:要求該賣房者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證明。如果出賣人為已婚,買賣行為還需取得其配偶的確認;購買二手公有住房,應取得共同居住人同意。
3、賣房者只是使用權人。
對策:只要賣房人未取得完全產(chǎn)權,交易都不可信。
4、房產(chǎn)上存有法律不允許自由轉(zhuǎn)讓或者禁止轉(zhuǎn)讓的障礙。
對策:如該二手房已被查封或者抵押,則可在解封或消除抵押負擔后,方可與之交易。
5、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賣房人又將該房轉(zhuǎn)賣他人,并且辦理了過戶手續(xù),致使先前的買賣合同無法履行。
對策:“預告登記”是避免這一陷阱的有效手段。但買房人要注意,必須在預告登記后三個月內(nèi)去辦理申請產(chǎn)權變更登記,超過三個月未申請的,預告登記失效。
6、交易的二手房用途非居住用房,而是居住外用途房,如商業(yè)用途房甚至是工業(yè)廠房等。
對策:購房人一定要看清房屋性質(zhì)。
7、賣房者未將房屋出售的情況告知承租人,或者說已告知,但承租人未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對策:購房人如發(fā)現(xiàn)該二手房已出租,應要求賣房者出具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證明。
8、原房主欠繳氣、水、電、閉路電視等費用,會導致買房人無法正常使用這些附屬設施。
對策:買房人首先要了解清楚相關情況,同時把法律責任明確寫進合同當中,來約束賣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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