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人手持房地產權證,要求居住在該房內的他人遷出,并支付房屋占用費。這一看似合情合理的要求被南匯區(qū)人民法院駁回。
事情起因于親戚間購房未及時過戶,省了小錢差點吃了大虧。顧老先生夫婦因為動拆遷,從女兒女婿手中買下了這套房屋,考慮到過戶還要繳各種稅費,又是直系親屬,因此一直沒去過戶。但該產權證原件由顧女士的父母保管,顧女士及小孩在另處居住。
沒想到女兒女婿之間感情不合,逐漸產生矛盾。該房屋登記的權利人是女婿張先生。2005年10月,張先生在親屬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上述房屋的產權證掛失補辦后,與施女士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以19.6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施女士,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此后,張先生下落不明。2007年8月,顧女士與張先生離婚。
去年4月,施女士訴到法院,要求顧女士及其父母遷出系爭房屋,并要求他們支付房屋占用費。施女士訴稱,自己向張先生購買的系爭房屋,現(xiàn)已取得房地產權證。購房前,通過派出所查得房屋內沒有任何戶口。半年之后,顧女士一家4人卻將各自戶口報入該房屋,且長期無理占用。他們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要求他們遷出該房,并支付房屋占用費(自2005年10月14日起至實際遷出日止,以每月500元計算)。
顧女士及其父母辯稱,這套房子是顧女士與張先生婚后共同財產。因顧女士父母的原有住房遇拆遷,故用拆遷款將該房屋買下后居住,考慮到親屬之間買賣,故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故認為張先生伙同施女士及中介公司憑著非法得來的產權證將該房出讓,因此該買賣合同無效,請求駁回施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說法:
本案系爭房屋是顧女士與張先生婚后共同財產。施女士向張先生購買該房屋,雙方雖簽訂了買賣合同,但施女士作為買受人在與出賣人張先生進行二手房買賣交易中,應對所轉讓房產的性質作充分的審查,亦應對所受讓房屋的居住現(xiàn)狀作充分了解。然而,由于施女士均未對上述情況作充分審查和了解,故施女士不應被視為善意取得該房產,其與張先生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合同風險應自行承擔。案外人張先生未征得系爭房產共有人即顧女士的同意而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顧女士的合法權益。而施女士又未能舉證證實張先生的轉讓行為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根據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生效要件的基礎是有效的債權合同,現(xiàn)合同無效,因此,法院對于施女士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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