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胡星7月6日在昆明市中級法院接受審判。檢察機關指控胡星的犯罪事實共10項,涉及總金額4000多萬元,其中受賄金額最大的一筆是:2004年胡星收受深、港兩家公司合資成立的“昆明繞城開發(fā)有限公司”人民幣2200萬元、港幣1000萬元,創(chuàng)下貪官一次受賄的最高紀錄。
一次受賄3200萬元是個什么概念?如果不考慮其他犯罪情節(jié),單這個受賄金額,按照我國現行刑法規(guī)定和當前司法審判實踐,已經夠判死刑了。而胡星面對這筆可能將他送上“斷頭臺”的賄賂款卻眼不眨、眉不皺地照單全收,足見其膽大妄為,簡直到了瘋狂地步。善良的人們不禁要問:單筆受賄3000多萬元,貪官何以如此瘋狂?
僅有憤怒和譴責是遠遠不夠的,我們必須深入分析和思考,是什么造就了貪官的如此瘋狂,從而在源頭上堵塞漏洞,有效預防和遏制職務犯罪的發(fā)生。
筆者看來,身為交通廳副廳長的胡星之所以敢一次接受3000多萬元賄賂款,置前途甚至生命于不顧,可能基于以下幾個因素:首先,他認為自己的權力值這個“價”,或者憑借自己權力的不當行使已經給行賄單位創(chuàng)造了這份“剩余價值”,他認為這是“等價交換”——對方送得理直氣壯,胡星收得心安理得。當然,行賄受賄者之間的“交易”從另一個側面印證了權力運行的不透明,以及道路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工程施工、預決算中的弄虛作假現象嚴重,利潤豐厚。畢竟施工單位不會做賠本買賣,付出的任何成本都要從工程款中收回來,甚至是一本萬利地收回來,這必然加大施工的實際成本。
其次,單筆受賄3000多萬元也充分暴露權力運行和工程施工中“潛規(guī)則”的盛行和巨大危害,簡直到了“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令人發(fā)指的地步。它告訴我們,在一些領域權力尋租似乎與工程標的大小密切相關,要想獲得大工程就得付出“大成本”。
最后,胡星的瘋狂受賄也表明對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機制異常薄弱,甚至根本沒起到實質作用,以致讓他受賄時毫無顧忌。胡星犯罪行為的暴露方式也印證了這一點,因為其受賄事實并非由監(jiān)督機關直接發(fā)現,而是因為他弟弟被抓牽出來的。從某種意義上講,發(fā)現并懲治貪官的概率低,也讓胡星存在巨大的僥幸心理。
一個胡星出現了,我們無法將他“打回原形”,但我們應當從他身上總結教訓,發(fā)現制度漏洞和機制缺陷,并認真加以健全和彌補。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讓官員不想貪、不愿貪和不敢貪的制度環(huán)境,切實防止下一個胡星出現。(作者: 李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