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廣東省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yǎng)貪腐案近日提起公訴。據了解,葉樹養(yǎng)曾給自己定下6000萬元的“受賄目標”,他甚至總結出一套“五不”原則,即“不主動索要錢財、不辦事不收錢、不催討該給還沒給的錢、不討價還價、不嫌棄送多少錢”。(1月11日《廣州日報》)
貪官們之所以給自己制定或總結出“受賄原則”,當然是為了提高受賄斂財的隱蔽性,但他們的“受賄原則”再怎么高明,受賄方式再怎么隱蔽,總會露出破綻,關鍵在于,有關部門尤其是紀檢反腐部門能不能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有受賄嫌疑的官員進行監(jiān)督。換言之,貪官有“受賄原則”不要緊,反腐部門更該有對貪官進行監(jiān)督的“原則”,這“原則”就是,只要發(fā)現官員有非法操控權力的跡象,就該對該官員進行“受賄推定”,并據此展開調查,將官員的腐敗行為及時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
就拿葉樹養(yǎng)來說吧,葉樹養(yǎng)貪腐的時間跨度長達20年,如果反腐部門有著嚴明的監(jiān)督原則的話,是不難發(fā)現其腐敗行為的。因為,葉樹養(yǎng)為了實現自己定下的6000萬元的“受賄目標”,不放過任何斂財的機會,將貪腐受賄的范圍擴展到多個領域,其腐敗的嫌疑實在太明顯了。但他沒有被查處,反而平步青云,官至韶關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最有諷刺意味的是還讓他當上了懲防腐敗體系建設考核工作組組長。這只能意味著在監(jiān)督官員的問題上,是多么缺乏“原則”了。
不怕貪官有“原則”,就怕監(jiān)督無“原則”。貪官的“受賄原則”無論多么隱蔽,充其量也不過是孫猴子變成旗桿的尾巴,只要“二郎神”堅持“原則”地加以辨認,是很容易發(fā)現其中玄機的。 (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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