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實施階段(2007年1月-6月)。
1.中央各部門(單位)自查,資產清查結果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后,根據(jù)《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將有關資料于2007年5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
2007年6月,財政部對中央部門(單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分析匯總,并形成資產管理信息數(shù)據(jù)庫,為2008年及以后年度預算編制提供支撐。
2.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于2007年6月30日前將本地區(qū)資產清查統(tǒng)計表匯總報送財政部。
(三)總結階段(2007年7月)。
1.財政部對全國資產清查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2.財政部將根據(jù)資產清查結果,完善相關資產管理制度;部門和地方要根據(jù)各自實際情況,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
五、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領導,保證資產清查工作順利進行,財政部將成立“全國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小組”,統(tǒng)一領導全國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并組織開展中央級資產清查工作。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成立資產清查工作小組和辦公室,負責本地區(qū)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具體組織機構和職責,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自行確定。
主管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由資產、財務、紀檢、人事、基建、后勤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資產清查組織和工作機構,負責領導和實施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組織機構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六、經費保障
按照現(xiàn)行財政體制,除財政部統(tǒng)一配發(fā)資產清查軟件、資料等外,各級財政分別負擔本級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所需經費,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資產清查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由委托方承擔。參與中央級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工作的社會中介機構所需費用,由財政部統(tǒng)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部門、各地方要加強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部門(單位)內部應當分工明確、落實到人,配備強有力的領導班子,有關負責人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責任,保證資產清查結果真實可靠,確保資產清查工作按時完成。
(二)精心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要做好動員、培訓工作,認真學習相關文件,并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資產清查的具體實施方案,保證工作順利完成。
(三)嚴肅紀律。各部門、各行政事業(yè)單位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資產管理情況和存在問題,不得瞞報虛報,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執(zhí)業(yè)。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等鑒證材料,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于資產清查工作中出現(xiàn)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四)工作督導。各部門、各地方要加強對本系統(tǒng)、本地區(qū)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及時上報資產清查工作進展情況。財政部將通過《行政事業(yè)資產管理簡報》等方式對全國資產清查工作進展情況及時予以通報,并組織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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