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伙經營煤炭生意互不信任,導致經營中斷。因協商未果,出資較多的劉女士將二合伙人告上法庭。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拋出“殺手锏”稱,按規(guī)定,公務員不能經商、辦企業(yè),參與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那么,公務員能與其他人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從事煤炭或其他經營嗎?今天上午,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法庭審理查明,2004年10月26日,富源縣某單位公務員劉女士與當地楊先生、金先生簽訂合伙協議,約定三人共同經營煤炭生意,由劉女士出資22萬元,金先生、楊先生出資10萬元,頭腦靈活,懂經營的楊先生負責銷售,金先生管帳,利潤平均分配。協議簽訂后,劉女士交給金先生投資款23.3萬元。三方履行協議一個月后,相互不信任,導致經營中斷。期間,劉女士退得投資款4萬元,尚欠投資款19.3萬元。
法庭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明確規(guī)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據此認定三人所簽協議屬無效合同。合同無效,因合同取得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判決金先生、楊先生連帶償還劉女士投資款19.3萬元,駁回劉女士的 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宣判后,楊先生不服上訴。曲靖中院終審公開開庭審理后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