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檢方去“了解”一下銀行內部有無失職,這對于許霆案而言,是一個好的信號。它或許意味著,檢方終于認識到就此事件而言,該落入調查視野的并非獨有許霆一人。
魔鬼都在細節(jié)中。在法庭上,細節(jié)決定罪與罰。于公眾輿論上持續(xù)發(fā)熱的許霆涉嫌盜竊一案,本已“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在新聞媒體追蹤之下,爭議早已超出了許霆的罪與非罪,銀行、維護商的過錯與責任被網友反復提出。近日,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學軍就公開對記者稱,“將讓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了解一下銀行內部是否有失職瀆職的行為”。(《廣州日報》1月22日)
之所以要調查銀行在此事件中有無失職,除了要“體現法律的公平”,更重要的理由在于,銀行本來就是這起“ATM系統出錯致儲戶惡意取款”事件的當事人之一。只是,作為當事方的廣州商業(yè)銀行在這起事件中刻意保持低調,因而輿論的焦點一直集于“公訴機關訴許霆盜竊金融機構案”上了。
在這起公訴案件中,與許霆并列為訴訟兩造的,并非廣州商業(yè)銀行,而是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的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刑事犯罪通常被看作是“一個人對抗整個國家”的行動,因此,必須由國家———而不是由具體的被害人———來檢控罪犯,打擊違法,追尋正義。換言之,是檢察機關———而不是銀行———認為許霆的行為已構成犯罪需要提交法院審判。還是檢察機關認為許霆的犯罪行為應判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所以才提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而不是某個區(qū)法院———來審判。
在理論上,公訴權只是訴訟的發(fā)動者,而非決定者。所以,許霆被處以無期徒刑的判決一出,作為決定者的法院遭受質疑,卻幾乎沒有看到對檢控方的追問。留意過國際新聞的讀者都會有這樣的印象,在西方國家,直接面對輿論的公職人員多為檢察官而非法官。
法官應獨立于輿論依法裁判,這是司法自有的意涵所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雖然也是對檢察官的要求,但當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檢察官被公眾質疑時,就應該公開說明其檢控或不檢控的法律依據何在。張檢察長公開指示廣州檢方去“了解”一下銀行內部有無失職,這對于“ATM系統出錯致儲戶惡意取款”而言,是一個好的信號。它或許意味著,檢方終于認識到就此事件而言,該落入調查視野的并非獨有許霆一人。
確切地說,在“ATM系統出錯致儲戶惡意取款”事件中有三個關鍵的當事人:ATM維護商、銀行、許霆。設備維護商與銀行之間是合同關系,銀行與許霆之間也是合同關系。維護商與許霆之間本沒有關系,因維護商維護不當致ATM故障,才使許霆“惡意取款”成功。其結果是,維護商廣電運通公司向廣州商業(yè)銀行作了全額賠付。許霆在逃亡途中曾表示愿意歸還惡意取走的款項卻被銀行方面拒絕。(《新快報》2007年12月25日)顯然,銀行方面用民事途徑解決了它與設備維護商之間的糾紛,卻又希望借助于刑事司法途徑來解決它與儲戶之間一個虛無的“糾紛”———廣州商業(yè)銀行的工作人員堅稱“我們銀行在此事件中并無損失。”對于許霆,銀行的態(tài)度則是:偵控機關既已介入,就由國家處理好了。
這是一個奇特的“犯罪”———被害人(銀行)說自己沒有損失,有過錯的第三人(設備維護商)已經承擔民事責任則無意向侵權人(許霆)追償,侵權人卻不得不背負一個“盜竊金融機構”的罪名。難道這是一個無被害人的犯罪?
許霆案重審之前,也許這些細節(jié)都應由檢方來重新予以細細考量。
□王琳(海南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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