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提醒:汽車相關領域這些條款“無效”!
中新網9月28日電(中新財經記者 謝藝觀)隨著汽車的普及,汽車、車險已成為消費者投訴的熱門領域。數據顯示,2022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的具體商品投訴中,汽車及零部件居投訴量前五位。
近日,根據《“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認知及線索征集調查報告》,中消協邀請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汽車、車險等相關的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點評。
通過格式條款排除經營者承擔隱蔽瑕疵的質量擔保責任
案例:車輛驗收應于交付當時在交付地點進行。甲方(消費者)應進行認真檢查、確認,如有異議應當場向乙方(經營者)提出。否則,合同車輛交付完畢后發(fā)現前述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點評意見:經營者對其銷售的車輛負有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應當向消費者交付符合法定及約定質量標準的車輛。消費者負有檢驗義務,應當及時對車輛進行檢驗并將質量異議通知經營者。車輛質量瑕疵分為外觀瑕疵與隱蔽瑕疵。對于外觀瑕疵,消費者在車輛交付時通過認真細致檢查,可以憑借肉眼觀察得以發(fā)現,因此約定應于交付當場提出質量異議具有合理性。但對于無法通過肉眼觀察當場發(fā)現、須經使用后方可發(fā)現的車輛性能、質量等隱蔽瑕疵,格式條款約定交付完畢后乙方不承擔責任,顯然不合理地縮短了檢驗期間,加重了消費者的義務,排除了經營者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屬于不公平的格式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通過格式條款排除經營者違約時承擔返還雙倍定金的責任
案例:合同簽訂之日,甲方(消費者)向乙方(經營者)交納定金XX元,如甲方不按約定履行本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乙方不按約定履行本合同,應返還甲方交納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賠償。定金日后抵為車款,但定金數額不得超過車款總額。
點評意見:定金具有擔保功能,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責。格式條款約定消費者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而經營者不履行合同卻無須雙倍返還定金,且不承擔任何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明顯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屬于免除經營者雙倍返還定金或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排除消費者請求違約損害賠償權利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此外,根據法律規(guī)定,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經營者不得通過格式條款約定過高金額的定金。
通過約定按責賠付,減輕保險公司責任
案例:賠償處理:本公司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或者由事故當事人依法自行協商的,除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規(guī)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100%;保險車輛駕駛人負主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保險車輛駕駛人負次要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保險車輛駕駛人在事故中無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0。保險事故不涉及其他責任方的,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
點評意見:按責賠付格式條款混淆了車輛損失險與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原則,排除了被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法定權利,免除或減輕了保險人的賠償責任。在保險責任期間內,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雙方或多方事故,造成車輛損失的,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被保險人不負事故責任的,被保險人既有權選擇向肇事方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有權選擇向保險人主張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金賠償請求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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